中共新鄉(xiāng)市委辦公室文件
新辦〔2015〕25號
中共新鄉(xiāng)市委辦公室新鄉(xiāng)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新鄉(xiāng)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黨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機關各單位,各大型企業(yè)和大專院校,各人民團體:
《新鄉(xiāng)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實施細則》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新鄉(xiāng)市委辦公室
新鄉(xiāng)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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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xiāng)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全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jié)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以及《河南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yè)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
第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jié)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國內公務接待嚴格限制在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zhí)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區(qū)域合作等公務活動范圍內,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tǒng)籌安排。
第四條 我市國內公務接待工作實行集中管理、分級負責、對口接待。
市接待辦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各縣(市、區(qū))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zhí)行有關管理規(guī)定和開支標準。
第二章 接待分工
第五條 市接待辦負責接待:
(一)黨和國家領導人(含離任);
(二)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機關現職副部級以上領導;
(三)中共中央、國務院各部委現職副部級以上領導;
(四)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現職副省級以上領導;
(五)我市舉辦、承辦的全國性、全省性會議以及大型活動的重要來賓;
(六)兄弟城市黨委、政府市級領導;
(七)省委、省政府派出的綜合工作組;
(八)省委各部委正職(含正職是省委常委的常務副職)和省直廳(局)長;
(九)協(xié)助有關機關接待來新的中共中央、國務院各部委司(局)級領導;
(十)協(xié)助駐新部隊接待軍級以上領導;(十一)市主要領導交辦的其他接待任務。
第六條 市直機關各單位負責對口接待:(一)中共中央、國務院各部委司(局)級領導;(二)省直部門副職領導及其以下來賓;(三)兄弟城市對口部門領導及其以下來賓。
第七條 各縣(市、區(qū))負責本轄區(qū)來賓的公務接待工作。
第三章 接待審批
第八條 國內公務接待嚴格控制在公務活動范圍內。禁止將休假、探親、旅游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范圍。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復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禁止違反規(guī)定到風景名勝區(qū)舉辦會議和活動。
第九條 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fā)出公函(電),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無公函(電)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公務接待。
第十條 堅持先審批后接待的原則,接待單位應按照接待分工,嚴格規(guī)范接待審批。審批程序如下:
(一)屬市接待辦接待范圍的人員來新,由相關對口部門準備接待預案,分別報請市四大班子秘書長審批,由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協(xié)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協(xié)調市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參與公務接待活動;
(二)需要市兩套班子以上領導參與接待活動的,由主辦單位商請市委辦公室協(xié)調安排,接待任務由市委秘書長負責簽批。
(三)市直機關各單位的接待任務由本單位主管領導簽批。
(四)各縣(市、區(qū))的接待任務由本地責任領導簽批。
(五)專項活動的接待任務由承辦單位報責任領導簽批。
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協(xié)辦公室要及時將秘書長批示的接待任務,通知有關接待參與單位。各單位對口接待范圍的任務在內部自行轉辦。
第十一條 全市各級黨政機關應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公務外出須經所在單位相關負責同志批準。
第四章 接待標準
第十二條 全市各級黨政機關在國內公務接待活動中,應當從嚴控制接待范圍,切實簡化接待禮儀,嚴格執(zhí)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厲行節(jié)約,注重實效,不得鋪張浪費。
第十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參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并定期調整。接待住宿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標準。接待開支標準應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高速路口和轄區(qū)邊界組織迎送,不得跨地區(qū)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群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當地、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第十五條 接待住宿應嚴格執(zhí)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用品。出差人員應當主動結清住宿費,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接待對象應按規(guī)定標準自行用餐,需接待單位協(xié)助安排用餐的,應主動繳納伙食費。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
分之一。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有公務灶的應在公務灶就餐。
第十七條 接待出行應根據公務出行人員情況,合理使用車型,盡量安排集中乘車,嚴格控制隨行車輛及人員。
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guī)定管控交通。確因安全需要安排警衛(wèi)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警衛(wèi)界限、警衛(wèi)規(guī)格執(zhí)行,合理安排警力,盡可能縮小警戒范圍,不得清場閉館。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應當參照本實施細則實行單獨管理,確保標準,控制經費總額,注重實際效益,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jiān)督,杜絕奢侈浪費。嚴禁擴大接待范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
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十九條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yè)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等。
第五章 接待場所
第二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未經批準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
第二十一條 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集中統(tǒng)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建立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名錄,統(tǒng)籌安排全市公務接待活動。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當推行企業(yè)化管理,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fā)展。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建立接待用車定點
服務制度,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qū))、市直機關各單位負責篩選具有全國、全省先進水平的企業(yè)和單位,作為政務考察點,責任單位要加強政務考察點日常聯(lián)系并將基本情況定期報送市接待辦。
第六章 接待實施
第二十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有利于公務活動開展,規(guī)范接待程序。
(一)來函受理。主辦單位收到派出單位公函(電)后,應當根據其來新目的、行程安排和人員名單等內容,嚴格按照接待分工和報批規(guī)定,提出辦理意見,明確接待單位與分工,報相關責任領導簽批。
重要的接待任務,主辦單位要召集有關部門召開協(xié)調會,并根據任務情況和要求,提前勘察路線、考察點和接待場所,分解任務,明確責任。
(二)領受任務。接待參與單位按照接待分工,根據承擔的任務和有關規(guī)定,確定接待人員,及時與有關單位聯(lián)系,掌握來賓人數、姓名、性別、民族、職務、活動內容、抵離時間和方式、食宿要求、聯(lián)絡人姓名及電話等相關信息。
(三)制定工作安排。接待單位根據領導批示、掌握的有關情況和有關規(guī)定,擬定接待工作安排。接待工作安排應包括密級、來賓名單、陪同人員名單、日程安排、住宿、餐飲、交通、市情簡介、考察點簡介、天氣預報等內容,按報批程序報經有關領導批準后印發(fā)給參
與接待單位、人員和來賓。
(四)做好準備工作。接待單位按照接待工作安排,精心籌備落實人員、物品、車輛、場所等,對接待涉及的內容、事項及各個環(huán)節(jié)逐一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準備工作充分、細致、到位。
(五)迎送、食宿、交通。嚴格按照接待標準和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六)會見、座談、簽約。會見、座談、簽約地點一般應安排在市直機關會議室,條件不具備的可安排在接待賓館。主辦單位要及時確定會見、座談、簽約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場地布置并落實到位,需要使用音響、多媒體、錄音、攝像等設備的,要提前進行調試,做好服務保障工作。
(七)參觀、考察。各縣(市、區(qū))和市內政務考察點在接到通知后要做好準備工作,落實場地布置、引導、匯報、講解、現場服務等各項工作,保證參觀、考察活動順利進行。
(八)保密工作。承擔接待任務的單位和參與接待工作的所有人員,必須認真執(zhí)行國家有關保密規(guī)定,切實做好接待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涉密接待任務的人員、行程安排等情況。
(九)費用核算。公務接待活動結束后,接待人員現場審查、核對接待支出項目、內容和金額,核定接待費用,如實填寫公務接待清單,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領導審批后結算。
(十)總結、歸檔。在完成一項接待任務后,接待單位要及時總結工作中好的經驗和存在問題,重要接待任務要寫出書面總結,必要時專門召開總結會議。有關的文字、圖片、音像等接待資料要收集整理存檔。
第二十四條 接待活動需要新聞媒體報道的,由主辦單位協(xié)調宣傳部門安排。大型重要公務接待,市接待辦負責具體協(xié)調公安、鐵路、防疫、醫(yī)療衛(wèi)生、食品安全等部門,做好服務保障工作。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全市各級黨政機關要嚴格執(zhí)行國內公務接待預算制度,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并將國內公務接待費用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一)國內公務接待經費實行屬地管理,由各級財政部門統(tǒng)籌安排。市接待辦專項接待費用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其他市直單位發(fā)生的接待費用由單位從現有經費渠道中解決,各地接待費用的管理由當地財政部門確定。(二)我市舉辦、承辦的大型重要活動、專項活動接待費用在該活動專項經費中列支;各縣(市、區(qū))、市直部門承辦的全國性、區(qū)域性、全省性會議和重要活動,接待費用由承辦單位負責。
(三)市直單位到常駐地以外開展公務活動,且實際發(fā)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費用的,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規(guī)定標準報銷;統(tǒng)一安排食宿、交通工具的不再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六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包括財政票據、派出單位公函(電)和接待清單。派出單位公函(電)應包括公務活動內容、行程和人員。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及接待人員費用等內容(接待清單樣本附后)。
第二十七條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嚴格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采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yè)、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
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完善國內公務接待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內部控制機制,落實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責任制,加強對經費預算編制、接待審批、接待安排、財務報銷等環(huán)節(jié)的審核和管理。
第八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內公務接待規(guī)章制度制定情況;
(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zhí)行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四)國內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
(五)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黨政機關各部門每季度匯總本部門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guī)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并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jiān)督。
第三十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范圍。紀檢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并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區(qū))黨委、政府應當依照本細則制定本地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國有